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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验视规定出炉:拒绝验视可不予收寄

作者:admin    来源:用户投稿    时间:2015.6.11   

  2月27日讯,国家邮政局日前发布《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邮政和快递企业在收集邮件和快件时,有九种情形可以不予收寄。该九种情形包括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用户交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等,其中第八条规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此外,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除了对企业收寄、验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还特别指出了快递用户应该承担的义务。征求意见稿显示,用户不仅要完整填写信息,而且在邮件、快件交寄时已经封装的,应当主动拆开封装,接受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验视。

  对于验视内容,征求意见稿写明,快递员及快递企业应注意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详细;用户填报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用户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用户是否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等内容。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物流快递行业对于接收包裹时的验视内容和具体步骤均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开箱验视的内容和不予收寄的情形等要求,对于规范物流行业快件接收流程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旦最终通过,将成为行业准则。

  以下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等部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寄、限寄有关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所填报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的实物相符的过程。

  第三条 [工作方针]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民航、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第五条 [宣传与咨询] 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寄、限寄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 [管理要求]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工作责任制,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寄、限寄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防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七条 [教育和培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强化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寄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交寄提醒]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文字提示用户须遵守禁寄、限寄物品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主动开封] 用户应当积极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收寄验视工作。邮件、快件交寄时已经封装的,应当主动拆开封装,接受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验视。

  第十条 [企业职责]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当面提醒用户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指导用户完整、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并提醒用户填报的内容须真实、有效;

  (三)当面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协助用户按《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妥善封装;

  (四)验视时发现疑似禁寄物品或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的物品的,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

  (五)验视时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六)按照规定需要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的,应当向用户详细说明证件或书面凭证的类别和要求;

  (七)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详细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或尺寸、寄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验视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验视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详细;

  (二)用户填报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

  (三)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四)用户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

  (五)用户是否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

  (六)邮件、快件的封装是否符合寄递安全的需要;

  (七)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验视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寄:

  (一)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的;

  (二)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不完整的;

  (三)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填报的内容与其交寄的实物不符或填报的内容模糊,并且拒绝修改或重新填写的;

  (四)用户交寄禁寄物品或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属于禁寄物品,或者在封装材料、填充材料中夹带禁寄物品的;

  (五)用户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的;

  (六)用户交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七)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不符合运安全的要求或不能确保内件安全的;

  (八)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验视标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已验视的邮件、快件以盖验视章等方式作出验视标识,载明验视人员的姓名或工号。

  第十四条 [用户义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交寄的邮件、快件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完整、准确、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内容,确保填报内容的真实、有效;

  (三)不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四)主动展示交寄的物品,积极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验视工作;

  (五)按照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要求妥善封装邮件、快件,防止内件散落、丢失、损毁,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快件;

  (六)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并确保身份证件、安全证明或书面凭证的真实性;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化学品的交寄] 用户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禁止寄递的化学品。用户交寄普通化学品,应当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封装化学品必须符合寄递安全要求。

  对用户交寄的普通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专门的营业场所或安排专门人员收寄验视。

  第十六条 [特殊物品交寄] 用户交寄易碎或有防潮、保鲜、保质期限、限时送达等特别要求的物品,应当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注明,并当面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说明情况;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在邮件、快件外包装上加注醒目标识。

  第十七条 [记录保存]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用户已出具相关安全证明或书面凭证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及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相关材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十八条[应急处置]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应急处置机制,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收寄验视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按规定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特殊时期的要求] 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严格执行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关于特殊时期的相关规定,并加大收寄验视督查力度,全面检查本企业的收寄验视情况。

  第二十条 [配合监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举报受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件、快件收寄验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违反本规定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规收寄的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规收寄禁限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用户责任] 用户违反本规定,未如实说明交寄物品名称、类别或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限寄物品或其他不安全的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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